严刑峻法1
法制理念与政治行为方式。秦朝政治的法制化程度较高。这与秦始皇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有直接的关系。秦始皇在很大程度上实践着法家的法治理想,而法家的法治理想又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
先秦的法治思潮与法家的法治理想:法治思潮是与礼治思潮、无为而治思潮同时流行的先秦三大政治思潮之一。法制与法治的凸显是春秋战国社会政治大变革中一个十分显著的政治现象。
从宗法化的礼治,发展为政治化的法治;从具有神秘性的礼制,发展为具有公开性的法制;由从属于礼的刑罚体系,发展为规范一切的法律体系;从习惯法的罪刑擅断,发展为成文法的罪刑法定,等等,都标志着政治活动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与此相应,在思想界出现了影响广泛的法治思潮。
先秦的法治思潮影响到诸子百家。法家是这个思潮中的典型代表,自不待言。儒家大量吸收了这个思潮的思想成果,并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
荀子提出兼综儒法、礼法结合的学说体系是最典型的事例之一,就连大讲仁政的孟子也肯定了“刑”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墨家鼓吹建立“刑政”,力主强化法制。
道家中的一些学派,如黄老学派认为法是道的体现,立法、执法是为政之本,主张法治、法断。
《邓析子》《尹文子》等名家代表著作力主由君主以正名和法治使“万物自定”,他们以哲学思辨的方式为盛行一时的刑名思想提供了哲学依据。
阴阳家也认为政治、法律据道而生,由道而定。他们的“四时之政”以秋季的金德论证了立刑罚、决狱讼、戮有罪的必然性、必要性。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则论证了充满杀气的“水德”政治模式。
先秦法治思潮提出了系统的法制原则,其中法家构思的法治王国最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和理想性,代表着中国古代法治理想的极致。
法家是最典型的“法治”论者。他们主张“以法治国”,基本论点有五条:
一是严法而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君书·开塞》《韩非子·五蠹》都指出:古代民风淳朴,故可行德治;当今人民奸巧,故应行法治。
二是治国安邦,不可无法。《商君书·定分》认为法是“民之命”“治之本”,治国而无法,犹如饥而无食,寒而无衣。《慎子·佚文》指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恶法胜于无法,“治国无其法则乱”。
三是德生于法。《商君书·开塞》认为“德生于刑”“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以法为治。仁义礼乐都是法的产物,法制的功德至厚。
四是尚法不尚贤。法家认为法在政治中表现为一般规定性,而人的因素则有偶然性。《韩非子·用人》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圣君明主离开法也不能治国,更何况世上庸人居多。《韩非子·守道》指出,法制正是为庸主而设,即使桀纣只要“抱法处势”,也可以治天下。
五是一切从法,天下大治。《管子·任法》认为,只要“明法而固守之”“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法家的法治理想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君权至上,中央集权,以法治国,天下为公。实际上这四句话是先秦许多思想家的共同主张。
儒家中许多有真知灼见的思想家也强调法的作用。如果说他们与法家有什么争议的话,其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应当把“法”置于“礼”之上。
法家之所以被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把“法”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法家的法治理想最典型。
法家从哲学、历史、王道、政治的角度,全面地论证了“法”与“法治”,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理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以法为本,实行王道。法家认为,道是宇宙的本原,万物的法则,政治的依据,因此道是法的依据,法是“道”的人事化、社会化。道包容万物,法包容一切人事;道对宇宙万物一视同仁,法对世间万事一视同仁。“法者,王之本。”君主必须“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王道”是法家的政治理想。《商君书》明确以“王道”概括法治学说,认为圣王的共同特点是与时俱进,厉行法治。法家认为,法治也是霸道的核心,行霸道虽不能“比德于殷周”,却是王天下的手段,“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者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立”。
在法家看来,“至德”的王道政治是最高理想,王道政治的特点是实行法治,而厉行法治又是实现“王道”理想的必由之路。
中国古代思想家普遍认为天或道是王道与法制之本,并以“天”“道”论证了王道及礼法制度的合理性、神圣性。礼法据于道的思想也被人们奉为定礼立法的基本原则。据此,法家提出了系统的立法理论,如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遵事理、量可能等。儒家也提出类似的制礼原则。
设君立禁,定分止争。法家认为,法的主要目的与功能是设立公义,定分止争。法家以野兔入市则百人竞追为喻,证明名分不定则竞争不止,“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他们主张制定法律,设立公义,以定分立禁的方式,平息社会纷争。在法家看来,“国无君不可以为治”。定分立禁必须设君,而设君的目的是立禁定分。
“分”的内容很丰富,涉及各种社会分层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国家有君臣、上下、贵贱之分,天子、诸侯、大夫各有其位,不得僭越;家庭有父子、嫡庶、长幼之分,夫妇、亲子、兄弟各有名分,不得无序;社会有职业之分,“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施政有功罪、赏罚之分,“定赏分财必由法”;官场有职守、权限之分,大小群僚“职不得过官”。这一切都应当由法来明确规范。
设君立禁、定分止争也是先秦主要思想流派的共识。儒家主张君主以“礼”定分止争,使君臣有别、贵贱有等,进而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墨家主张天子、政长立“义”而天下国家无争。在这方面,他们的基本思路与法家相同。
君主立法,权势独操。法家认为立法的权力专属于君主,“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此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也”。君主立法又称为“作一”。
所谓作一,即制定并贯彻统一法令、统一制度、统一思想、统一利途的政策。王道,一言以蔽之,“身作一而已矣”。
圣人王者立法设刑也可谓百家共识。儒家说“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法制由圣人创立,唯有王者有权制定法律,立法权是君主不可转让的权力。
法制至上,皆有法式。法家认为法制至上,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绝对权威。有了法律,就要“缘法而治"。
由于他们对法的有效性深信不疑,所以在变法活动中丕断扩展法的适用范围。战国以来,各国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刑法典及有关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的各种法规。这与法家学说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主张法制至上是法家学说的特色。但是儒家礼至上、墨家义至上的思想中也包含着类似的思想因素,这也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