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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帝国机构皇帝和邦君 一帝国权力机构(第3页)

马蒂亚斯登上皇帝宝座时,已经55岁了,并且身患痛风等疾病。他将所有政务都委托给他的政治顾问、维也纳—新城主教辖区行政长官梅尔希奥·克莱斯尔(MelchiorKhlesl,1552—1630)处置。鉴于帝国内天主教徒和福音教徒之间的对立不断升级,克莱斯尔一改先前积极推行的反宗教改革政策,采取了调解政策,力求通过协商,消除紧张局势。但是各种妥协均受到极端天主教势力的坚决反对,也没有博得福音教徒的欢心。

1619年,马蒂亚斯去世,他的堂弟、时任内奥地利总督、波希米亚国王和匈牙利国王的费迪南(Ferdinand,1578—1637)成为奥地利大公并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称作费迪南二世(FerdinandII。,1619—1637年在位)。

(五)费迪南二世

费迪南二世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内奥地利支系,但却作为哈布斯堡家族唯一继承人而成为奥地利大公。登基后,他接管了已经被鲁道夫二世整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奥地利,并在1621年以家族首领身份写下遗嘱,规定全部奥地利由长子继承,同时宣布哈布斯堡家族的所有领地完整、不可分割。波希米亚战争爆发后,费迪南二世一度将上奥地利让给皇弟利奥波德(Leopold,1619—1632)管辖。1635年,在身患重病之际,费迪南二世公布遗嘱附言,再次强调家族领地不可分割。

费迪南二世自幼接受严格的耶稣会教育,长大后成为狂热的天主教信徒,曾去罗马朝圣,对宗教改革和福音教持极端敌对态度。他在1596年成为内奥地利大公,开始“按照复辟天主教的精神治理他的国家”,最初主要针对城市和乡村普通居民,后来扩大到贵族阶层。他命令贵族当中的福音教徒进行选择,或者回到天主教,或者离开内奥地利。只有在自己的家中,贵族们才可以按其信仰行事。在内奥地利首府格拉茨(Graz),大量福音教作品被焚毁。农村中的福音教堂也惨遭摧毁。福音教布道士和学者如约翰内斯·开普勒被驱逐出境。费迪南二世还通过促进教团生活的方式来推行重新天主教化政策。他在他的统治区域内创建了一系列嘉布遣修道院(o),也试图在格拉茨设立一个主教区。不到几年的功夫,他就在自己的辖区内将福音教铲除殆尽了。然而,许多富裕的福音教徒的迁移使本邦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损害。

反对福音教的斗争是与建立君主制统治,消除等级的共同参与权同时进行的。费迪南二世曾经对施泰尔马克等级说,他决不想要“温和原则”(princepsmodificatus),而是要“绝对原则”(princepsabsolutus)。他把他的君主职务理解为君权神授,与那些信奉福音教的君主并无多大不同。他能够为异教徒的改变信仰而流泪并且为他们祈祷,但同时却在政治领域以暴力手段对付他们。

在匈牙利和波希米亚,费迪南二世也采取了同样的反宗教改革和专制统治政策,但却引起了福音教等级的坚决反对,对于三十年战争的爆

发负有重大责任。

三、邦国君主专制的滥觞

在宗教改革运动的冲击下,神圣罗马帝国越来越支离破碎,各邦国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1555年的《奥格斯堡宗教和约》以转让宗教权的方式加速了邦国的国家化进程,其保障帝国等级自由的原则(libertaerePrinzip)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皇帝或帝国权力机构向诸侯施加压力的可能性,为邦国发展更大的政治自主提供了新的空间。

邦国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早在宗教改革以前就已经开始了,但发展成为等级式国家管理体系则完全是《奥格斯堡和约》与《威斯特法伦和约》之间一百年的事。大约从1570年起,到1630年,大多数邦国完成了组建中央政府工程,首次实现了控制、分层和分化等官僚政治原则。

早在16世纪初,“宫廷参事院”或“参事院”就兼具司法、行政管理和财政诸功能;当时,诸侯的所有顾问都隶属于这类参事院。自16世纪中叶起,一些大邦开始在中央政府中设立独立的三部门:首先是负责司法和行政管理事务的机构,其次是负责财政事务的机构(财务部),最后是负责向诸侯提供个人建议的机构(枢密院)。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教派事务的中央部门(称“教会监理会”、“教区委员会”、“教会委员会”和“最高教会监事会”等)以及负责战争事务的中央部门(战争委员会)。教会委员会以邦国君主的名义实施从前的主教司法权,管辖教会和学校,处理家庭和婚姻问题。战争委员会出现得较晚,大都是1618年以后在战争期间形成的,也只出现在个别大邦之中,并非各邦均有建置。奥地利、巴伐利亚、勃兰登堡和特里尔选侯邦等大邦因为拥有比较强大的军事力量,所以必须设立战争委员会以便更好地供养军队,参与国内外军事行动。

宫廷参事院成员和司法部自16世纪中叶起便制订了详细的章程或条例,确立了办案程序。受过法学和人文主义教育的官员们努力追求一种新的“功能理性主义”(fui),这一点也特别清楚地反映在章程之中。在这些章程中,有关官员纪律、监督检查方法、文件整理存档等事项,都得以明确规定。

机构的增加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工作的增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债务的增多。诸侯及其顾问们都在努力寻找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以便开源节流,充实国库。为了增加收入,各个邦国还致力于进行财政改革。但只有较大的邦国设立了专门机构。财政委员会作为邦国政府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国家金库、修道院财产(捐献)、关税、通行费、矿山、水源、林场、封地、采盐、采矿和木材贸易等事务。附带税收管理、酬金管理、宫廷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等工作。这样一来,通过财政委员会,诸侯或者说邦国君主就可以对国家财产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控了。

尽管有的诸侯支持宗教改革,改信福音教,有的诸侯反对宗教改革,坚持旧信仰,但无论福音教诸侯还是旧教诸侯,都在自己的邦国内整顿了教会秩序,都试图创立宗教统一,加强教派驯化,保护臣民免受不同宗教的影响。他们对于自己邦国内的教会的权力在下列公式中得到了示范性的表达:“世俗诸侯是邦国内的教皇”(DuxcliviaeestPapaioriissuis)。

福音教诸侯通过交换土地、任命新主教等方法逐渐掌握了对邦国内教会的控制权。例如,1545年,萨克森选侯约翰·弗里德里希一世逼迫梅泽堡(Merseburg)主教管区教士团选举萨克森的奥古斯特(后来继位为萨克森选侯)为主教区的行政长官。1546年施马尔卡尔登战争爆发,约翰·弗里德里希一世战败,梅泽堡重新为天主教主教所控制。1561年,已经成为萨克森选侯的奥古斯特利用主教逝世等机会,开始了进一步控制教会的计划。在他授意下,他的年仅8岁的儿子亚历山大被选为该教区的行政长官,梅泽堡主教区由此永久性地并入了萨克森邦国。诺姆堡也是如此。1542年,萨克森选侯遴选了一位福音教徒担任主教,尽管在1547年卡尔五世胜利后被迫去职,但新任主教却在1564年把主教区完全并入了萨克森选侯邦。1559年,迈森主教不得不用占自己领地一半的斯多本交换萨克森选侯邦的穆尔贝格区,而在穆尔贝格他只是一个地主,没有领主权。1581年,迈森主教被迫离职,他在迈森拥有的其他领地也为萨克森选侯占有了。

仍然信奉天主教的诸侯,例如奥地利大公、巴伐利亚公爵、美因茨大主教以及奥格斯堡、富尔达、维尔茨堡等地的主教,则在自己的辖区内颁布反宗教改革谕令,致力于巩固或恢复天主教信仰。与此同时,他们也接受了福音教徒的若干建议,大力整顿教士队伍,扩大世俗当局对于教会的控制权,在监管教会财产、授予受俸神职、对教士课税和司法审判等方面同教皇和主教进行斗争,并且大都取得了胜利。巴伐利亚公爵早在16世纪20年代就与因戈尔施塔特大学联合成立了教会顾问团,代替主教监管教会。萨克森和勃兰登堡等地的天主教诸侯也使自己邦国内的主教管区隶属于邦国,任命官员以邦国牧师身份管理教会。通过“邦国君主教会政体”,旧教诸侯的权力也大大增强了,为天主教邦国君主专制奠定了基础。

1555年以后,天主教诸侯大都不再顺从罗马教皇管辖,他们同福音教诸侯一样,也成为自己邦国中的教会的首领,在扩大政治统治权的同时,也攫取了宗教大权,只有个别主教如奥格斯堡主教奥托·特鲁赫泽斯·冯·瓦尔德堡还继续效忠罗马。1580年以后,不少天主教主教附膺特伦托大公会议关于主教亲自负责教牧工作的指令,致力于在自己管辖的郊区中推行宗教革新,以便以“天主教的改革”对抗福音教的传播和渗透。但也有部分主教不思悔改,继续沉湎于腐化堕落之中,以至于政务废弛,债台高筑,受到教皇严惩。如科伦大主教、巴伐利亚的恩斯特(ErnstvonBayern,1554—1612)就在1596年被罗马教廷剥夺了科伦大主教堂的领导职务,只保留科伦大主教的头衔。

邦国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系统也深入到了地方和村社共同体。邦国君主排斥已被编纂成法典的习惯法,编纂新的治安和税收法规,直接委派官员管理地方事务。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地方贵族的势力,极大地限制了地方贵族的任意妄为。为了增加收入,邦国君主也支持农民扩大谷物生产和池塘养殖,甚至站在农民一边反对地主征收高额地租(因为地主征收的地租过高有损于邦国税收)。然而各邦国之间的具体情形差异悬殊。在帝国东北部易北河以东地区的邦国中,地方贵族依然具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农奴制依然普遍实行。

这样一来,诸侯基本上实现了他们致力于追求的国家建设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一大批训练有素的政府官员,诸侯不仅加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而且开始采用新的君主专制政策,整合邦国领土,建立起了现代的税收国家。

原则上说,邦国君主与邦国等级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君主的统治与等级的参与相得益彰,其目的都是推动邦国的国家建设,使邦国成为持久的政治共同体。然而,随着邦国官僚政治体系的逐渐加强和完善,也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日益强化,邦国等级和邦国等级会议的地位不断下降,农民和市民更是沦落为邦国君主的臣民,不得不承担更多的捐税,接受更严厉的监控,甚至完全丧失了传统的权利和自由。而为了抵制地位下降,捍卫自己的权益,邦国等级,包括中小贵族、农民和市民,也经常提出抗议,甚至发动起义,致使在邦国的日常政治中,各种各样的冲突大量存在,君主专制统治并不稳固,不少德意志邦国君主最终向邦国等级,特别是贵族,做出妥协,以至于像英国和法国那样比较彻底的绝对主义统治从未在德国建立起来。

而面对诸侯强有力的国家建设,大批帝国伯爵和骑士深感恐慌。帝国伯爵和骑士势单力孤,无法像诸侯那样采用新的管理办法,继续停留在传统的家长制统治方式上。只是在帝国西北部个别地方(如奥尔登堡),才有部分伯爵和骑士进行了类似于诸侯的邦国统治权建设。

为了加强自己的力量,避免被诸侯吞并的危险,它们不得不彼此协商,进行同等级联盟。于是,在美因河(Main)、莱茵河、罗特哈尔山(Re)、福格尔斯贝格(V)、弗兰肯和施瓦本等地,“伯爵联合”(Grafenvereinenund-unionen)应运而生。它们对外宣示类似于诸侯邦国的国家主权,对内则实行官厅统治,但加盟者只关心在法律、治安和经济方面的合作,一般不设共同的财政或税收组织,这就使得联合的效力大打折扣了。

帝国城市也深受诸侯的压制。诸如哥廷根、费尔登(Verden)、黑尔福德(Herford)、多伦(Dueren)或沙夫豪森、巴塞尔、梅茨、蒂罗尔、凡尔登、但泽等帝国城市先后沦为邦国城市,不再直接隶属于帝国。

而在1555年《奥格斯堡宗教和约》签订后,几乎所有自由城市都改信路德教了,只有少数几个帝国城市,例如菲德尔湖(Federsee)畔的布绍(Buchau)、普夫伦多夫、哈默尔斯巴赫(Hammersbach)附近的策尔(Zell)、罗斯海姆(Rosheim)和图尔克海姆(Türkheim)等,没有受到宗教改革的影响,而这几个城市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是微不足道的。

但在城市居民和市政会中,教派混杂现象十分突出;福音教城市中天主教教徒依然存在,在天主教城市中也有大量福音教徒。《奥格斯堡宗教和约》没有规定自由的帝国城市怎样更换信仰,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规定帝国城市的宗教改革权。天主教徒和福音教徒一度和平共处,但随着反宗教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到1618年,有18个帝国城市改信了天主教,因为受到皇帝和天主教诸侯威胁而被迫改信天主教的帝国城市多瑙韦尔特和哈格瑙尚不在其内。有一些帝国城市摆脱了福音教和天主教平等的政策,转而对异教不宽容,例如施特拉斯堡、亚琛、乌尔姆和陶伯尔河上游的罗滕堡(R或R)就采取了更严厉的不宽容的方针,信奉不同宗教者被解聘公职,甚至被驱逐出境,教派纷争日益剧烈。

帝国城市可从帝国同盟、帝国等级会议和帝国法庭等机构那里得到保护。1556—1557年以后,每年最多召开两次的城市会议得以重组,它为帝国城市提供了一个协调政治利益的论坛。但为了避免像16世纪20年代那样的激烈争论出现,人们有意识地回避讨论宗教和教派问题。1582年,帝国城市在帝国等级会议中获得了一个不太重要的表决权。它从属于承办帝国等级会议的城市(自1594年起一直是雷根斯堡)的理事会,并且理应代表着总共拥有51个席位的帝国城市的整体利益。帝国城市的51个席位又细分为莱茵席位(包括帝国北部和中部的帝国城市)和施瓦本席位(包括帝国南部的帝国城市),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帝国城市之间的利益分歧。自1586年起,天主教的奥格斯堡市政会因为在宗教信仰上与施瓦本城市不合而拒绝参加城市会议。1590年前后的奥格斯堡教派之争更进一步地损害了帝国城市间的合作。帝国城市相互之间的联盟关系从此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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