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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1页)

严刑峻法2

《史记》记载了一批由秦始皇亲自颁布的制、诏、法、令,内容涉及一批重大制度。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规和许多单行法规,如“焚书令”“挟书令”等,都是以政令的形式发布的。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皇帝的制、诏具有最高法律价值。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涉及“犯令”“废令”两个罪名。所谓“犯令”,即“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即“令曰为之,弗为”。通常情况下,“律”的制定在前,多为先王颁布,“令”的发布在后,多为时君意旨。“令”是对“律”的发展或修订,在法理上以“令”为准有一定的合理性。

汉代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说法。秦代将“令”置于“律”之上,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今皇帝的至上权威。

还有一类政令来自地方政府和地方长官。云梦秦简《语书》就是南郡守腾向下属发布的教诫性法律文告。

《语书》是竹简原题,凡十四枚简文。简文开头语是“二十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这位郡守以政令的形式,要求属吏贯彻国家法令,他“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

这表明秦朝允许地方官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所辖区域的具体情况,以政令的形式,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

“式”。云梦秦简中有《封诊式》,共九十八支简。简文分二十五节,每一节的第一简首写有小标题,如《治狱》《讯狱》《有鞠》《封守》《覆》《盗自告》等。其内容有对法官审理案件和各种法律文书(供词、记录、报告书等)的具体规范,还涉及各类案例。

《封诊式》有“讯狱”和“治狱”各一篇。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司法官吏依法刑讯,但是这种“笞掠”必须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凡不用拷打就查清犯罪事实的,为上等;凡借助拷打的,为下等;有恐吓行为的,为失败。在法律上,秦朝并不鼓励司法官吏刑讯逼供。

刑法典及其他律条。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律典与其他各种律条。秦朝的刑法典即“六律”,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商鞅改李悝《法经》的“六法”为“六律”,秦的刑法典可以称为律典。

其中,《盗律》是有关惩处盗窃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贼律》是有关惩处斗殴、伤害、杀人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囚律》是关于诉讼、侦察、审讯、判决和执行刑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捕律》是关于逮捕被认定犯有罪行的人的法律规定;《杂律》是关于惩处“轻狡、越城、博戏、**侈、逾制”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具律》是关于刑名的法律规定,具体规范罪名与量刑标准,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

云梦秦简的《法律问答》解释刑法的内容大体与六律相合,被解释的律文很可能出自秦代的刑法典。

律典之外还有许多针对一些专门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及相关的具体律条,大多也称为律。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共二百零一支简,涉及十八种律名,即《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这些竹简全部是秦代的法律条文。每一种大约都不是该律的全文,可能是抄写人根据需要从秦律中摘抄出来的。

《秦律十八种》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耕地和牲畜的经营与管理、国营手工业管理、国家粮库的仓储管理、货币与市场管理、徭役的征发、官吏的任免与职责、爵位的赏赐等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相关法规。有关的法律规定详细、具体、明确。

云梦秦简《效律》,共六十支简。《效律》书题见于原简,可能是一篇首尾完具的律文。这部法律是有关核验县和都官所管理的各种物品的制度和法规。

其中,对军用物资,如兵器、铠甲和皮革等,规定尤为详尽,特别是对度量衡器的精度规定了明确的误差限度。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共四十二支简,其中一部分标有律名,还有一部分没有律名,律名是云梦秦简整理小组根据简文内容命名。

律名计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秦律杂抄》的十一种律名与《秦律十八种》并无重复。

它大约是根据需要从秦律中摘录的,有的在摘录时还做了简括和删节。这些简文领域广泛,内容庞杂,涉及官僚制度、军事制度、赋役制度等。

从上述材料看,历来认定秦律只有刑法的看法不符合历史事实。秦朝法律以刑法为主,又不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法、诉讼法等许多部门法。

其中,行政法和有关经济管理的法规在秦朝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相当系统。秦朝还有了调整民事纠纷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秦朝的法律体系的确已经发展到前无古人的程度,堪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里程碑。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秦代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云梦秦简《秦律问答》,共二百一十支简,涉及一百八十七条解释。主要以问答形式解释诉讼程序、法典中的术语、律条及相关问题,也有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和说明,内容涉及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刑事责任、共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累犯、数罪并罚、损害赔偿、婚姻的成立及解消、财产继承等一系列理论原则和概念,还涉及诉讼权利、案件复查、诬告、告不实、失刑、不直、纵囚等诉讼法方面的理论原则问题。根据秦朝的法制原则判断,《法律问答》决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理解,而是国家的统一解释,在当时应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刑法典相互匹配,其地位与作用类似于《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

《法律问答》所解释的是秦法的主体部分,即刑法典。解释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大体与《盗》《贼》《囚》《捕》《杂》《具》等秦律六篇相符。有一部分内容涉及诉讼程序。

从《法律问答》及其他史料看,秦朝法律已经有了区分罪犯身份地位、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认罪态度、数罪并罚、不追究赦前犯罪等一批法律适用原则。这些原则的提出与贯彻表明,秦朝的刑法制度比前代更加具体、系统、完整。

在秦朝,官方的法律解释与律条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这种“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是中国古代法律注疏的滥觞。

“廷行事”(旧案成例)。“廷行事”,即法庭的旧案成例,是成文法的补充形式。秦法以详细、具体、明确为特征,然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周到详尽。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必须以类推等形式加以解决。由此而形成的案例也就为此后的司法提供了可以奉照的先例。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官吏可以援引旧案成例判决狱案。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多处提到“廷行事”“行事”。如“盗封啬夫”条有“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廷行事”的成因主要有三种:

一是成文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需要以“廷行事”的方式加以补充;

二是成文法的规定不够合理,需要以“廷行事”的方式有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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