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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想与学术(第1页)

第二章 思想与学术

18世纪的英国思想受科学革命和政治革命的影响,政治革命包括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大体说来,从17世纪90年代至18世纪20年代,人们热衷于讨论英国革命与英国传统、宗教信仰与宗教宽容的问题。此后半个世纪思想界相对平静,但是现代社会科学的那些经典著作正处于写作或酝酿之中,苏格兰启蒙运动逐渐步入**。18世纪70年代以后受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刺激,世俗与宗教的激进主义波涛汹涌,思想争论也变得激烈起来。

18世纪思想界的中心起初在伦敦,这与“光荣革命”有关,也与洛克那一代人回到英国有关。中期重心转移到格拉斯哥和爱丁堡,那里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发源地,在18世纪一直处于思想前沿,其力量和范围堪与巴黎相比。1770年以后伦敦再次成为英国思想界中心,激进主义、功利主义与保守主义在伦敦的报纸、咖啡馆和议会相互论战。激进主义的理论和运动也与伦敦相关联。以上这些简单的勾勒并不是十分精确的,比如说苏格兰的启蒙运动就不是在18世纪末结束的。此外,在讨论18世纪思想时,还应该注意爱尔兰的一个伟大人物——乔治·贝克莱(GeeBerkeley),他的哲学在一段时间内被人们认为荒谬不堪,甚至近乎愚蠢,但这位主教对他的哲学与对他的传道事业一样执着,作为爱尔兰人,他对英国思想的贡献,也许可以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萧伯纳、乔伊斯等人相比拟。

18世纪,宗教仍然是思维的框架,但那是一个自然神论的世纪。自然神论相信上帝的意图贯穿于自然与人类历史的整个过程,相信人通过观察与体验可以把握到永恒的神意。在自然神论看来,基督教不是神秘宗教,通过科学可以发现自然中存在的神的秩序;耶稣的教诲是有效的,可以被还原为道德真理,道德真理不需要靠神的奇迹来支持;永生与得救仍旧是生活的目的,信念靠自愿而受到启发,因此,证明信仰和表达信仰都是个人的事。

有两个重要因素影响了18世纪的英国思想。第一是启蒙运动及其写作方式。18世纪是启蒙的时代,启蒙运动被看作是宗教改革以后的第二个思想高峰,既然启蒙的本意是用“理性之光”照亮世界,那么,用本民族语言向大众说话,就应该是18世纪思想家的惯常写作方式。16-17世纪也用本民族语言写作,但在那个时代,人们对诸如公正、自由的讨论,都与古典和教会传统相联系。到18世纪,人们把古典和教会的拐杖抛弃了,思想家更多地从日常生活或者从他们所生活的世界来发现话题,而这又与社会的不断世俗化和商业化有关。在休谟那样的思想家看来,18世纪文雅、宽松的生活,比16、17世纪的狂热和战争要好。人们不再用拉丁文表达思想,对事件的描述和评价都取自日常生活。

第二个因素是各国思想的相互影响。18世纪西方思想呈现出跨越国界的特征,洛克的思想影响法国,法国思想家又反过来影响英国。18世纪后期英国的激进与保守的争论,多少与法国的思想界、与法国的历史事件有关。

启蒙运动并非一个整体,它包含许多不同的思想,但启蒙运动确确实实存在某些共享的“信条”,比如相信宇宙受永恒的统一法则的支配,人通过理性能认识与支配这些法则;相信进步,相信科学与基督教的精神相一致。但是,人们又往往会忽略这个时代中那些与这些信条格格不入的思想家,对思想史做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并不准确,也受到了近30年来学术研究的根本修正。因此,我们需要对启蒙思想做更准切的勾画。

在18世纪,经验主义仍然是英国哲学的标志,上承17世纪的培根、霍布斯,下启19世纪的密尔、维威尔。哲学经验主义与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相对应,它首先是关于知识的起源与性质的理解。广义的经验主义遍及18世纪英国几乎所有的思想领域,从政治、法律、经济学至道德、历史和语言学。从经验主义出发,所有自然秩序,无论是日常生活中体现的道德秩序或经济秩序,还是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秩序,都可以通过观察而建构出来,所谓“思想”或“社会科学”,都是对这些秩序或规则的概括。洛克、贝克莱和休谟是18世纪英国最重要的经验主义者。

洛克(JohnLocke)出生于萨默塞特的一个清教家庭,20岁入牛津大学,此后一直到1667年他都在那里学习哲学和医学,他对笛卡儿的哲学以及牛顿、波义耳、胡克的自然科学尤感兴趣,这些研究为他几年后开始写作、历时近20年几易其稿的《人类理解论》(AnEssaygHumaanding)打下了基础。1667年以后,他担任莎夫茨伯里伯爵的私人医生,以后又成为他的政治顾问,并于1671年由其推荐出任贸易与殖民委员会秘书(莎夫茨伯里是该委员会主席),直至1674年这个机构解散。约1680年,洛克开始写作《政府论二篇》(SedTreatiseofGouer)并于1691年出版,现在学者都认为这部作品与莎夫茨伯里的党派事业有关,而不是为“光荣革命”做辩护。1682年辉格党失势,莎夫茨伯里流亡荷兰;次年洛克也去荷兰,他在那里专心著述,修改《人类理解论》,写作《论宽容》(即关于宽容的三封信,分别于1689年、1690年、1692年匿名发表)。1688年洛克随未来的玛丽女王回英国,在余下的岁月里,他除了忙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写作《论教育》(SomeThoughtsgEdu)(1693)和《基督教理性》(TheReasonablenessofity)(1695)。

《人类理解论》在哲学史上有一席之地。这本书从物体的形状、密度、颜色一直说到上帝观念,其主题就是经验感觉。书的副标题是“人类的知识:它的范围与限度”,从这个副标题就可以看出,书的主旨是讨论知识的起源、知识是否确定以及知识的范围这一类问题。按照洛克的意见,知识是组织在一起的观念,于是知识问题就转变成观念起源的问题。在讨论观念的起源之前,洛克先对天赋观念予以否定,他说婴儿在出生时并没有带来观念,而一切观念都是后天的,由经验而获得的,这就是著名的心灵白板说。观念是知识的材料,观念来源于经验,来源于感觉和反省。感觉向我们报道外部世界的性质和过程,反省表达我们自己的心理状态。有些观念直接起源于感觉,有些观念则起源于反省,有些起源于二者。就内容而言,心灵是白板,由感觉和反省提供材料,复杂的知识就是由这些材料构成的。复杂观念起源于简单观念的组合,也可以再解析为简单观念,比如“雪球”这个观念,可以解析为“白色”“圆形”“硬度”等等。复杂观念分为两种:实体与样式;实体如树、人类、植物等,样式如数学、道德与宗教、政治与文化语言等。心灵具有形成观念间的联系的能力,也具有抽象的能力,即从个别事物中概括出一般的特征。

关于复杂观念,如坚固性、数量、空间、时间、能力、人格同一、灵魂不朽等,如何来自感觉与反省呢?洛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第一性的质是独立于感知的性质,第二性的质则依赖于我们的感觉器官;一个人有了一种观念,就会很自然地想起另一种观念,这是联想的作用。词语表达某人的观念或想法,通过语言某人才能向别人表达属于他私人的想法。洛克认为只存在个体或个别的事物,因此抽象事物并不存在:只有“好的苹果”“红的墨水”“红的树叶”等等,而没有一般的“红”——那是语言现象而不是物理现象。因此,知识是什么呢?是观念的联系,是观念间的一致与不一致,是矛盾的“知觉”。我明天想干什么,什么东西会不会发生,这些不是知识;白不是黑,物体以何种速度下落,何物由何物组成,这些才是知识。但是另一方面,道德和数学一样是可以证明的,上帝的存在也是可以证明的。

在《人类理解论》中,感觉(经验)居于中心位置:往前,它叙述世界的特性,指向物质;往后,它产生观念、词语和句子。用现代人的说法,科学知识是实验的结果,因此洛克的知识模型是物理学的而不是几何学的。笛卡儿的知识模型是几何学的,建立在几条不需证明的所谓“公理”之上,经推理而产生,它不依赖于任何感性材料。但洛克的所谓知识是牛顿式的物理知识,而不是无法判定其真伪的哲学(他称之为“形而上学”)和神学。尽管经验的知识可以追溯到培根,但自洛克以后,对科学的赞扬和对哲学的贬低便成为经验主义的一个方面,从休谟提议将形而上学和神学付之一炬,到逻辑经验主义理论,都认为哲学的语句毫无意义,是“胡说”的判断。

洛克是俗界人士,他是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讨论政府与宗教问题的;贝克莱则是坎特伯雷大主教,他带着护教者的眼光来讨论宗教问题。18世纪的世界是一个世俗化的世界,俗人的世界观取得了优势,神学家不再单纯地护教,那也是一种世俗职业。乔治·贝克莱出生在爱尔兰,在都柏林的三一学院接受教育,然后在该校任教直至1724年。贝克莱最著名的著作都发表于他在三一学院的这段时间里,包括1709年的《视觉新论》(AowardsaheoryofVision)、1710年的《人类知识原理》(ATreatisegthePrinanKnowledge)、1710年的《论消极服从》(PassiveobedieiaResistingtheSupremePower)、1713年的《海拉斯和弗罗缪斯三次对话》(ThreeDialoguesbethilonous)和1721年的《论运动》(DeMotu)。1710年贝克莱受圣职为牧师。虽为神职人员,但他与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多有接触,交游广泛,在伦敦入蒲伯、斯威夫特的文人圈子,在法国与马尔伯朗士等人交往。1722-1728年,贝克莱在北慕大建立为欧洲移民和土著服务的神学院。1728-1732年在美洲传教,然后回伦敦。

身为主教,贝克莱却参与那个时代关于知识的讨论,他对哲学的影响多源于此。贝克莱的知识论是洛克的颠倒,他认为可见的世界依赖于人类的心灵,即知觉结构和语言,整个物理世界都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中。存在就是被感知,这是贝克莱哲学的核心观念。从常识的角度看,人们会觉得贝克莱的判断明显荒谬,甚至几乎不值一驳。但贝克莱坚持说,人真正感知到的,只能是他的神经状态。在逻辑推论方面,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与洛克哲学并无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俗人”,洛克用他的知识理论为近代物理理解提供视角;而贝克莱作为当时最知名的护教者之一,则通过他的知识论,对他所说的宗教的敌人进行回击。

《视觉新论》隐含着神学意义,但它的观察和解释却是严格的生理物理学的。贝克莱要讨论两个问题:一个生来失明的人在复明后第一次看视物体时,能否通过视觉分辨他以前只能靠触觉知道的物体的形状?心灵怎样判断距离、大小和位置?触觉、视觉和听觉是不同的感觉,一个人可能对另一个人的声音很熟悉,但见不到他便不可能辨认那个说话的人,听觉无法产生形状;把诸种感觉复合成一个物体,是经验长时间的结果。《人类知识原理》和《海拉斯和弗罗缪斯三次对话》是他对非唯物主义所做的论证,他接受洛克关于词语代表观念的看法,但认为一般的词(如“颜色”“三角形”)只是类名,而不是事物共有特征的概括,因为自然界只有单个的物体,而没有一般的颜色或形状。洛克认为形状、广延、硬度是物质的固有特性,颜色、气味则是物质作用于感觉器官的结果。因此物质或物理的世界是无色无味的。但贝克莱认为,就像气味是感觉材料一样,形状、坚硬性也是感觉材料,只是所作用的感觉器官不同而已。严格地说,我们只知道感觉,世界只是由感觉材料构成的,因此物质的概念被取消了。沿着洛克的思路,无声无味的物理世界遵从物理法则,人的感觉世界则五彩缤纷;沿着贝克莱的思路,物理世界虽是主观的,却也是有彩的,多彩的世界是上帝的造物。

经验主义的第三位人物是休谟,他追随洛克,试图用实验的方法建立关于人性的科学。他的人性科学分为知识、情感和道德三个部分。《人性论》(ATreatiseofHumanNature)在1739-1740年发表后受到冷遇,但是在1748发表的《人类理解研究》(AnEnquiringgHumaanding)和1751年发表的《道德原则研究》(AnEnquirihePrinciplesMorals)中,休谟对他的观点做进一步阐释,这是休谟学术生涯的第一阶段。在后期的学术生涯中,休谟关注历史和宗教问题,写作《英国史》(TheHistland)(1754-1762年出版)、《宗教的自然史》(TheNaturalHistion)(1757出版)和《自然宗教对话录》(DialoguesgNaturalReligion)(1779年出版)。

休谟继承洛克和贝克莱的观念论,他认为感觉是印象,印象是即时的,人类心灵对此是完全被动的;观念是印象的微弱意象,闭上眼睛或转过身、或过了很久之后,关于某事或某人的印象仍然深刻,这就是观念。观念虽然微弱,但是心灵可以通过联想或创造使各种观念发生联结,这就与印象或感觉阶段不再相同。看到一只白狗,就可能联想到黄狗;看到一个人瞪眼睛,就联想到另外一个人生气,这就是观念的创造力。一切复杂观念都是由简单观念构成的,一切简单观念都源于印象,这是对经验论的简单表述。经验是“看”或当下感受,思考则是反省经验、产生观念并将其联结。

如果说贝克莱取消了物质的独立性,那么休谟就撤销了知识论的另一个基石:因果性,这似乎与洛克开始的重建知识的计划背道而驰。因果性是指:(1)有一事则有另一事;(2)这种先后序列如此常见,以至我们会认为,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恒常联系”;(3)因果性不存在于感觉观念以外,而存在于感觉观念本身,外在于感觉观念的事物,要么不存在,要么存在,却是我们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因为我们所能知道或认识的,只是感觉及其联结而已。

这样,由洛克开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似乎进入了怪圈。在洛克看来,物理学理论是对外在于我们、且不依赖于我们感觉的实在世界的描述和报道,而在休谟那里,凡是可以知道或被报道的,只是我们的感觉世界。从常识的角度看,我们可以目瞻星辰,穷极浩瀚宇宙,但严格说来,我们无法离开感觉一步,因此所有关于必然性、因果性和外在世界的观念都无法得到证明,因而是形而上学的信念,应该被消除。

经验主义也衍射到政治理论。如果说思想讨论的中心在16世纪是宗教问题,在17世纪是政治问题,那么在18世纪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讨论方式就发生了变化。霍布斯虽然比他同时代的其他人更不受宗教影响,但《利维坦》的半数篇幅讨论君权和圣权;洛克则除了讨论过宗教宽容之外,完全置君权和圣权于不顾,而专注于人权。经验、理性与自由是洛克思想的基石,也是18世纪思想的基石,因此无论是古代的权威还是中世纪的权威,都不能作为社会理论的依据,依据只能是自己的判断力(即理性)和常识。

洛克在与菲尔默的论战中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他撇开菲尔默的系统进行阐述,形成了作为启蒙运动旗帜的《政府论》。菲尔默认为一切政府都是专制的,人没有自由,国王从亚当那里获得权力。洛克的思想刚好相反,他说政府是人民同意的产物,人生来自由,他的《论宗教宽容》讨论宗教自由,《政府论》讨论政治自由,《有关降低利息和提高币值的诸后果的一些考虑》则讨论经济自由。

《政府论》讨论了政府的起源、内涵与目的。与17世纪的同类著作相比,《政府论》用识字的人都可以读懂的日常用语写作,更多地与日常生活而不是古典学联系在一起。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应追求公众或人民的利益,这集中体现在制定法律与抵御外敌方面。讨论社会秩序就要追溯它的起源,即自然状态,但洛克的自然状态不是政治社会发生之前的历史状态,而只是理论构造。他说:不管何时,只要人与人相遇又没有公认的权威或者不承认彼此的权威,人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下,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并不是相互战争,而是按照理**在一起。自然状态的反面是民约社会(civilsociety),有共同的法律、审判制度,有权威,有大家同意的长官。民约社会只是对自然状态之不足的补救,相应地,自然法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自我保存居于自然法的中心。自然法与民法的关系在于:民法只有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才是正当的,它们是由自然法来解释和调节的。洛克认为,民约社会之重要,不需要用灵魂得救、美德、高贵、牺牲等概念去证明,只需要沿着自己的利益,甚至自私的利益去思考。

洛克所谓的“利益”是人的生命和财产。生命是上天赋予的,可以说这是最初始的所有权;财产即合法的占有,是劳动所得,因此也是人身体的延伸,只有劳动才可建立所有权。这种由劳动占有财产的理论,为政府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因为当人们结合起来进入社会时,其首要目的是保护生命和财产。民约社会是契约的结果,而契约之所以需要,是为了给数之不尽的种种争端建立一个大家都接受的仲裁权威。所以,政治社会是人类的发明,但这个“人造物”一经产生就有了自己独立的存在——国家一经产生,个人就不再享有自然状态下的那种自由,而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在洛克看来,政府是人民间,即每个人与每个人之间的契约,这叫第一契约;将立法权委托于他人,就形成第二契约,第二契约产生政府形式。政府形式的差异在于立法权:多数人立法权产生民主制,少数人立法权产生寡头制,立法权委托于一个人就产生君主制。

公权力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只是其延伸。政府形式确立后,人民的立法权处于隐蔽状态,但它始终存在。有时候,为了共同体的利益,拥有执行权的人可以短暂地置法律于不顾。但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对于公共利益、对于搁置法律的限度总有直接的判断。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因为暴君本人在反抗社会,因此实施暴政的君主是叛乱分子,而人民则是社会的保卫者。关于人民反抗的学说,上承加尔文和诺克斯,在17世纪革命时期一度复兴,“光荣革命”中得到重申,但洛克以后它就在英国思想界沉寂下去,只是到18世纪末才在激进主义那里再次回响。

从很多方面说,休谟是对洛克的颠覆,在哲学认识论方面,他摧毁了洛克的唯物主义,在政治与历史学说中,他摧毁了洛克的自然法。休谟认为自然状态是虚构的,只是用来说明问题而已。休谟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野蛮而孤立的,比任何动物都软弱;但社会可以提供帮助:通过与其他人的联合,他就能完成自己一个人无法完成的事。此外,性欲是组成社会的动力之一,先是男女,后是家庭,最终产生出社会,这就是社会的起源。休谟也主张政治自由,他认为政治社会的出发点是保护人的安全与利益,当政府变得暴虐不再提供这种保护时,反抗便不是罪恶。好政府不压制私人利益,相反它指导和调节私人利益,并由此产生公共利益。但一切政府都不是因为人们的同意才形成的,政府形成于侵犯。人性本身与契约论并不相容:被统治者通常认为自己生来就应该服从某个权威,反对权威不是本性,而是煽动的结果。所谓自由的政府,其实只是权力得到合理分配的政府,权力在君主(国王)、贵族(上院)和平民(下院)之间合理分割,防止了任何一方独占。

休谟认为,通过改革而产生自由政府,这只是一种幻想,它过高估计了理性的能力。社会是一个连续体,它需要秩序与和平,也需要稳定的政府,即便像专制政府这样的政体,如经验已向我们展示的那样,也会有它的合法性。习惯是人生最伟大的指南,理论家应该研究他们已经习惯了的政府形式,探讨它何以有权威。剧烈的改变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人们应该在利益、见解和习惯而不是从理性中寻找政治的基础。明智的政治家对历经长久而保存下来的东西总是心存敬意,变革应融入传统的框架,才不会使社会陷入动乱。政策的后果往往无法预料,而经验才能提供指导。在政治领域,与其追求理想,不如规避教训。从这些思想里,我们看到了休谟的保守主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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