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士是唯一一个因为守独身的戒律必须经常根据资质重新招募补充的等级,对教士等级的归属原则上不以出身为依据,而是通过祝圣来确定。但在实际上,只有贵族或贵族子弟才能担任享有俸禄的教会职务,非贵族出身的人大都只能到达神甫级别,成为大主教或主教者当属极个别的例外。比较重要的教会职位,如大教堂教士会或主教区修道院的职位,往往都为贵族保留着。在科伦,在1474年前后,要进入大教堂教士会,必须出具祖先的马上比武证明。
贵族子弟之所以热衷于担任教士,主要不是为了侍奉上帝、拯救教徒的灵魂,而是为了领受帝国采邑和教会俸禄,继续保持本家族较高级别的社会地位,跻身帝国等级甚或是诸侯行列。一旦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俸禄,这些贵族子弟就不再对宗教有多大兴趣了;他们经常让人替代履行宗教义务,他们自己则一门心思地结党营私,追逐财富和奢侈生活。按照教会法规,一人只能担任一项圣职。但在实际上,一人占据多个主教或修道院院长职位的情况并不少见,累积低级俸禄更属正常。当事人的投机钻营和当权者的好恶决定一切。尼德兰的一位特别热衷于猎获圣职的红衣主教就在26个教区中占有100个采邑,年收入超过2。6万古尔登。出身于奥格斯堡市民家庭的马特霍伊斯·朗格(MatthaeusLang,1468—1540)也因获得罗马人国王马克西米连一世和教皇尤里乌斯二世(IuliusII。,1443—1513)的宠幸,成为萨尔茨堡(Salzburg)大主教和红衣主教,并在神圣罗马帝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占有多个宗教的和世俗的职务。在1515年前后,其年收入高达5万古尔登。为了多占职位,高级教士们不仅不惜重金贿赂教皇,而且还经常动用武力抢夺。而为了搜刮钱财,他们也仿照教皇的做法,不遗余力地大肆出卖据说具有“赎罪”功能的圣徒遗物。
但也有一些主教和神甫学识渊博、作风正派、恪尽职守,一心一意地侍奉上帝,祈求赎罪得救,获得精神安慰。他们目睹教会的衰败,质疑正统教义,积极探索救赎之道,坚决主张革除教会弊端,恢复原始基督教的纯洁。例如马丁·路德就是这样一位具有强烈宗教性格的神职人员。
(二)贵族
相对于教士等级而言,贵族、农民和市民均为世俗等级,法律地位比教士低一级,实际地位却不尽然,在贵族、农民和市民之间,实际地位的差别更是悬殊,各自等级内部的分化也十分严重。首先是贵族等级已经沿着纵横两个方向发生了分化。
贵族有直属帝国的帝国等级和隶属邦国的邦国等级之分。前者直接从皇帝那里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后者从大贵族那里接受封地,是皇帝的附庸的附庸。邦国大小不等,地位也有高低之别,爵位则分大公、公爵、侯爵、亲王、伯爵、自由领主或男爵等多种;凡有爵位的贵族都有徽章和封印,其名字也通过von、zu或vonundzu等字与领地名称相连。贵族以习武、行武为业,享有司法特权,可谋取教会享有俸禄的教职,也可担任军事长官,或到宫廷和国家管理部门任职。除了个别功勋贵族,绝大多数是原始贵族,或者说血统贵族,是通过继承遗产而获得领地和爵位的。
尽管仍属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阶层,但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帝国贵族已经丧失了原先的统一性,中等贵族基本绝迹,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大贵族与小贵族已经有了明显差距,甚至一度产生激烈的对抗。
高级贵族,如萨克森公爵、莱茵普法尔茨(Rheinpfalz)伯爵和勃兰登堡马克伯爵已成为与美因兹、科伦、特里尔三大主教并列的帝国选侯,也是帝国等级会议选侯院的成员,权势显赫。但在萨克森公爵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II。,1412—1464)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恩斯特(Ernst)和阿尔布雷希特(Albrecht)先是共同掌管其父的遗产,而恩斯特因为年长之故继承了选侯职位。1485年,兄弟两人瓜分了他们的领地。阿尔布雷希特及其后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仅袭承萨克森公爵爵位,而无选侯职位。普法尔茨(Pfalz)伯爵是在领地中“享有王权的伯爵”,也有勃艮第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普法尔茨伯爵、莱茵普法尔茨伯爵、图林根普法尔茨伯爵等数位,但只有莱茵普法尔茨伯爵为帝国选侯。马克伯爵是帝国边境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也有数位,如巴登(Baden)马克伯爵、柯尼希斯马克(Knigsmarck)马克伯爵等,但只有勃兰登堡马克伯爵属于帝国选侯。除了三大世俗选侯,其他高级贵族也已成为帝国诸侯,在帝国等级会议的诸侯院中拥有席位和表决权,地位低于选侯,但也可以参与帝国大政方针的制定。
伯爵和自由领主原属中等贵族,自1521年起开始上升为可参加帝国等级会议的帝国等级,但只有集体表决权。大多数伯爵领地很小,但通过军功或担任国家要职,也可以扩大自己的势力。例如拿骚(Nassau)伯爵或菲斯滕贝格(Fürstenberg)伯爵,其势力之大,堪比一般诸侯。
与伯爵和领主的地位上升相反,骑士每况愈下,处境可悲。骑士不属于帝国等级,无权参加帝国等级会议,不仅无法保障政治独立性,其生存自身也岌岌可危。
骑士的产生与贵族爵位和领地继承制度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在神圣罗马帝国早期,贵族的所有儿子都有继承权,都可以继承某种爵位,分得一部分领地。这种继承制度一方面制造了越来越多的同一爵位的贵族,另一方面使得原先面积较大的整块领地被分割成为面积大大缩小的数块领地。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KarlIV。,1316—1378)颁布《金玺诏书》(GoldeneBulle),明确规定选侯的领地不可分割,一律由长子继承,其目的原本是为了确保选侯数目的固定不变,防止选侯领地被分割继承后出现多个继承人获得选侯权利的情况,但这一规定也初步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后来,为了保持家族实力,不少高级贵族也开始采纳长子继承制。这样一来,只有享有继承权的贵族长子可以继续保持高级贵族地位,无继承权的贵族子嗣就必须另谋出路。有的在年少的时候就被送到修道院,研习神学,以备将来竞聘教会圣职。有的则被送到某个较高级别的贵族宫廷接受教育和军事训练,成年后可被封为“骑士”,或者继续为同一贵族效力,拥有一小块封地或辖区,或者应邀承担某个地方的防卫职责,获得酬金,或者应招参加国王、皇帝和大贵族的私人军队,充当雇佣军首领,领取军饷。再后来,随着诸侯邦国官僚政治化的扩展,也有贵族子嗣进大学学习,以便将来谋取一官半职。
那些谋得教会职位的贵族子嗣,大都跻身于高级教士行列,成为教会诸侯,可以保持较高的地位。投身诸侯宫廷或邦国行政管理部门的贵族后裔,虽然沦为诸侯的臣属,丧失了政治上的独立性,但因收入可观,亦无衣食之忧。只有以军事为职业的骑士日趋没落。
骑士的没落可归咎于个人,如沾染恶习等,但最主要的还是由战争技术发展造成的。随着火药武器的普遍使用、雇佣军、步兵和堡垒战作用的增大,传统的身披重甲、运动不便并且以一对一搏击为主要作战方式的骑士部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对于骑士来说,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的丧失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深刻的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骑士以战争为职业,别无他长,丧失军事意义,就等于丧失了收入来源。而要自行组建、装备雇佣军,独立指挥作战,又缺乏起始资本。如果参加现成的雇佣军,骑士就会面临激烈的竞争,不仅发挥不了垄断作用,甚至连个军官也当不上。尽管诸侯宫廷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某些高级职位仍为他们保留着,不少骑士依然我行我素,不肯轻易放弃自尊和自由。
联合和结盟是骑士捍卫自己利益的传统工具,这一工具直到中世纪后期还经常为骑士所利用,例如施瓦本骑士就在15世纪初成立了“圣格奥尔格盾牌骑士团”(GesellschaftSt。Geenschild),1488年加入施瓦本同盟,成为帝国西南部一股并非不重要的政治力量。除此之外,骑士还经常组建只接受旧贵族参加的骑马比武协会,构筑封闭的社团,排斥非贵族官员,孤立市民上升者。他们也蔑视严禁决斗的法规,自行进行战争,力图通过武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甚至拦截商旅,掠夺财富,洗劫城市和教会诸侯邦国,不惜沦落为强盗骑士。
也有一些骑士思想比较开放,能够从骑士军队的失败中汲取教训,致力于学习新的作战技术,以适应新型战争的需要。他们也主动投靠皇帝或势力强大的诸侯,充当军事顾问和雇佣军首领,与市民或农民出身的军官展开竞争,重新在军队中占据领导地位。虽然牺牲了某些独立性,但却可以凭借累累战功,赢得相当高的地位,例如格奥尔格·冯·弗隆茨贝格(Ge,1473—1528)等人。就整个近代早期来说,贵族内部虽然发生了严重分化,但相对于农民和市民等世俗等级来说,其社会领导地位并没有发生动摇。
(三)农民
15世纪末、16世纪初,农民仍占神圣罗马帝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在帝国各地,甚至在各个封建邦国内部,农民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状况又有明显差异。大体说来,农民依其法律地位可分为自由农、佃农、农奴数种,依其经济状况可分为大农、小农、无地农民和帮工等多个层次。
拥有土地和耕地的自由农主要分布于帝国北部和南部地区,特别是在威斯特法伦、黑森林、瑞士、符滕姆贝格、巴伐利亚南部和蒂罗尔等地。在这里,土地分割占有属于常规,不少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少数农民还可通过种植经济作物,经营畜牧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从市场机会中获利,过上富足生活,成为富裕农民。
然而,在遗产继承权得到认可的地方,在地产遭到严重分割的地方,即使是富裕农民,由于习惯于将土地平均分给自己各个儿子,这样一来,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均占有的面积也越来越小,小农或小地产占有者(在帝国西北部称作Kleinktter,在巴伐利亚称作Sldner或Seldner)数量大增,其地位很不稳定。小农即使在年景较好的时候也积攒不了多少储蓄,年景差的时候更是接近生存危机的边缘。除此之外,自耕农和小农还遭受着教会和国家的多重盘剥,除了地租和大小什一税,还必须服劳役和杂役,缴纳贡品、捐税和租金等。尤其可怕的是,农民经常遭到盗匪的抢劫和兵痞的劫掠;一旦发生战争,他们连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维持。偶有天灾人祸就有可能穷家**产,有的成为有房无地者,有的成为完全丧失财产者,不得不做帮工,或者到城市做日工。不少人还报名参加雇佣军,企图在军队中寻找谋生和升迁机会。
虽然始终存在剥削和被剥削关系,但在领主和农奴之间也有相互依赖情况。个别领主也会对其农奴尽一些“保护”职责,特别在困难时期,领主有义务帮助农奴渡过难关,例如在歉收时提供种子,在发生火灾(烧毁房舍)时提供建筑木材。有些地方,领主和农奴甚至组建了一种家长制的经济和生活共同体,相互照应。而领主的严厉监控,也使得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民之间缺乏合作,大规模的农民反抗斗争难以发生。
在帝国西部,在施瓦本、弗兰肯、萨克森和图林根等地,农奴制原本已经消失,租佃制普遍发展,领主统治变为地主统治,绝大多数农民事实上成了只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地主占据“直接所有权”(domium),并且为此索取农民的服务;佃农拥有“受益所有权”(dominiumutile),耕种土地,除了缴纳地租,其余收成便为自己所有。而在中世纪晚期农业萧条期间,地主为了留住农民或吸引农民前来,还将地租规定的较低。农民继续负担的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大都用农产品缴纳。
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农业和工商业经济的繁盛和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地租收入大幅贬值。生活费的提高使得贵族地主要维持其符合等级要求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困难,对现金的需求大增。但要违反契约,提高租金或更换佃农又很不容易,于是不少地主加强了对佃农和季节性短工的人身控制,要求他们像农奴一样承担义务。他们“就对农民开始了新的压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来越热衷于再度将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将依附农民变成农奴,把公有的马尔克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在上施瓦本和上莱茵河流域,这一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致使农奴制大有“光复”之势。例如在魏因加滕,15世纪法律文件还不偏不倚地把依附于修道院长和神职人员的农民称作“穷人”或者“属于修道院的穷人”,到了16世纪就开始称之为“农奴”了。农民的份地也被剥夺一空。
过去,当地森林、草地、湖泊和溪流均属公共资源,农民完全可以自由利用,而许多小农和贫农也指望着从这些公共资源中获得部分补贴家用的东西。他们没有土地,但却有一两头牲口,为了饲养它们,除了公用地的草地,别无他法。他们也需要森林,如要建筑房屋,或在冬季取暖,都必须从森林里取用木材和木柴。现在,诸侯和贵族颁布法令,将所有公共资源收归己有,严禁农民伐木、狩猎、放养牲畜和捕鱼。如果有这方面的需要,必须申请特许和缴纳相关费用。农民想要吃鱼,不得擅自从河塘水池中捕捞,而是必须到地主开设的鱼市上购买。违背禁令者将受到严厉的体罚,甚至被处死。对于本来已经相当穷困的小农来说,这不啻雪上加霜。
这些限制和禁令直接触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公然违背了农村公社(简称村社)的习惯法和村社自治传统,因此不能不大大引起农民,特别是以村社为自治机构的农民的反抗和斗争。
以地方法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社是农村的一个重要自治机构。长期以来,在神圣罗马帝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瑞士和上德意志地区,村社大都以法人代表身份存在着。在巴伐利亚,村社的总数至少有800个,其中大约700个位于多瑙河(Donau)以南地区。有的村社只包括一个村庄,有的则包括多个村庄。它可以,但并非必须完全等同于司法管辖区和教会管辖区。村社有村社大会和经它选举产生的常设管理机构。但参加选举的主要是作为一户之长的男性,并且是有地农民和村社的正式成员;妇女、儿童、无地者和外来农民则没有选举权。有的地方,村社政府的成立要经领主的批准,官吏要对领主的管家发誓,保证履行领主规定的义务。村社领导集团有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村民经济活动、村社公共资源和其他日常事务的法律、规则,有权向全体村民征收用于村社公共事业的税金,有权向违反村社法规的村民收取罚金,有权维护村社的和平。村社维护着农民的基本权利,既是农民的生产合作和社会互助组织,也具有相对独立地管理村民事务,保护村社整体利益的一定的政治权力。从协助村庄低级司法审判到组织十分复杂的三圃制轮作或者公地的使用,直至并非罕见的牧师选举。这些合作制自我管理机构也经常代表农民对抗地主,有的时候还能够在诸侯面前,或者在帝国最高法庭上,充当起诉人。
(四)市民
市民是在11—13世纪随着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并且主要由从农村游离出来的商人和手工业者构成。他们为了从事长途贸易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聚居在已有城市周围,并且建立了与内城相对立的外城。出于安全的需要,他们也筑城墙、挖壕沟、架吊桥,建起了一个个新Burg(城堡),并且自称为Bürger(市民)。城堡是手工业者和下层居民的聚居地,但不是现代意义上住宅区的社会分化。这里有方便生产经营的自然条件,如河流,染色和制革作坊可用其水进行漂洗作业,磨坊主和铁匠则可用其水作动力。
自中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城市迅速发展,很快就成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到宗教改革前夕,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城市星罗棋布,总计5000余座;纯德意志城市也有3000余座。城市的规模虽然不大,人口较少,但也有诸如安特卫普、奥格斯堡、根特(Gent)、科伦、纽伦贝格等居民数量多达3万—6万人的大城市。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不伦瑞克、不来梅(Bremen)、布雷斯劳、布鲁塞尔(Brüssel)、但泽、埃尔福特(Erfurt)、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哈勒姆(Haarlem)、汉堡(Hamburg)、莱顿(Leiden)、利勒(Lille)、吕贝克(Lübeck)、列日(Liège或Lüttich)、布拉格(Prag)、雷根斯堡、罗斯托克、施特拉尔松(Stralsund)、施特拉斯堡、乌尔姆、维也纳(Wien)等城市,居民也多达1万—3万人。在尼德兰、莱茵兰(Rheinland)和萨克森等工业和采矿业地区,有大约16%的人居住在人口超过5000人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