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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第3页)

《田律》《仓律》均涉及刍稿的征收、保管事宜。如《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人头税:秦朝人头税有二:口钱、算赋。属于户口之税,以适龄人口为征收对象。“口钱”,即计口征税。关于这种制度的起源,古今学者聚讼不已。类似的制度可能古即有之。

秦朝制度沿袭了战国时代的旧制。汉代文献曾言及秦朝的“口钱”之课。至于其具体征收办法已不得而知。从汉代的制度看,口钱的征收对象是一定年龄以上至服役年龄以下的人口,每人每年出口钱若干(关于年龄和钱数的具体规定有变化)。秦朝想必亦大体如此。

“算赋”是口钱既除以后的另一种人头税,征收对象的年龄与口钱相衔接。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处于服役年龄的人口。它的特点是《文献通考·户口考一》所说的“且役之且税之”。类似算赋的制度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

《后汉书·西南夷传》曾提到秦昭襄王免除了有功的少数民族的算赋。秦朝的制度也是继承而来。算赋的征课办法是“头会箕敛”。

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者,千钱一备,以丞、令印印。”算赋征课由官吏按照人头,持畚箕逐户收敛,每一千钱为一个征收单位,交由官府封存。秦朝的“头会箕赋,输于少府”。这项收入算作最高统治者的私藏。

其他赋税:秦朝有关市之征、山泽之税,包括诸如关税、市租、酒税等商业税,盐、铁等特产税和以私营手工业为征课对象的工税等。

春秋以来,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行商坐贾贸易于市场。国家开始对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通关税,这就是关市之征。当时各国有关卡、市场则必有官吏主其政,关市之征成为“常征”。关税、市租等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许多文献记载表明,秦国的商业相当发达,咸阳及许多大城市都有政府设置的商品集散地,因而“市张列肆”,店铺林立,市场繁荣。

《辛氏三秦记》记载了这样一则传说:“秦始皇作地市,与生死人交易。令云:‘生人不得欺死者物。’市吏告始皇云:‘死者陵生人,生人走入市门,斩断马脊。’故俗云,秦地市有断马。”这个传说显然是杜撰的。

《三辅黄图》卷二有关于秦文公曾设立“直市”,要求“物无二价”,童叟无欺。这个故事当属事实。秦朝政府重视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的税收,设有专门的官员,并颁布相关的法令。

酒税的征收与国家经济政策有关。据说商鞅曾“重关、市之赋”。他为了重农抑商,禁游**奢侈之俗,对酒类经营课以重税,“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会十倍其朴”。

关于秦朝关税、市租的具体征收办法,已难详考。《关市律》金布律》规定着一些与“市租”有关的罪名,用于规范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以推断:当时对关市之征有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违犯者将触犯刑律。

山泽之税,即盐铁之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山泽之税、盐铁之政自

古有之。在秦汉,山海池泽皆属国有,凡“山泽之利”皆归皇室支配,即“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

战国时期各国有盐官、铁官负责盐铁之征。据说商鞅“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秦国的民营盐铁业很发达,国家征税的税率也很高。秦始皇继承祖宗的制度和政

策,重视发展盐铁业。

在统一六国过程中,秦始皇把中原一些善于经营盐铁业的大族迁到巴蜀地区,使这个地区的盐铁业尤为发达。据说,“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林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

秦朝民众的各种租税负担相当沉重,而其大致比率是“收泰半之赋”。这个比率可能是指总的负担。在正常情况下,民众辛辛苦苦劳动一年,收获的大部分被无偿剥夺,民生之苦可想而知。

徭役制度。徭役是国家行政强制手段对臣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征调徭役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规范、加强对徭役的管理,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政令、法律。

云梦秦简就有《傅律》《徭律》等专门的单行法规,还有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对徭役的行政管理。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服役的起止年龄、免役条件、对逃避徭役的惩处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等。

秦朝徭役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三大类,称相应的服役者为“更卒”“正卒”“戍卒”。

据说秦朝“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进入服役期后,大体先服更卒徭役,再服正卒徭役,接着服戍卒徭役,然后继续服更卒徭役直至达到免役年龄。

更卒是在本郡的徭役。更,即更换。服役者到达规定的服役期限后由接替者更换,故称之为“更卒”。秦朝规定,在服役年龄期限内的无爵位和爵位在不更以下的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役一个月。服徭役者从事的劳动涉及到修筑城池、道路、河渠、宫室等工程项目,还有运输物资、饲养马匹、煮盐冶铁及各种杂务等。正卒属于正役性质,在京师、内郡服兵役官差,服役期可能是一年,故称“正卒”。戍卒是戍守边疆的徭役。

从《左传》《史记》《管子》《尉缭子》等记载的一些事实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戍卒徭役以一年为期。秦朝的戍守制度大体沿用战国制度。从历代戍卒徭役的执行情况看,一年的定期常常不能严格执行。“逾时之役”“逾期不还”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超时服役的情况也并非罕见。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务是守望边境,抵御入侵,具体任务有烽燧、亭侯、邮驿、屯田等。

在秦始皇统治时期,除徭戍之外,还大行谪戍之制,经常以“发谪”形式征发大批人众戍守边疆。这种发谪形式很早已有之,不是秦始皇创造的,而秦始皇经常性的大量发谪当属事实。

“发谪”的对象都属于有罪错或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主要有五种人:一是弘诸尝逋亡人,即各种逃犯。从秦律的有关条文看,这些逃犯有的是触犯了“盗”的罪名而逃亡;有的是刑徒逃亡;有的是奴隶逃亡;有的是服役者逃亡;有的是因为其他社会原因逃亡,如男女私通者,女子“去夫亡”;等等。二是赘婿,即出赘妇家为婿的贫苦人。这种人不能立户、不能受田、不能做官,等同贱民。三是贾人,即商人。他们因国家的重农抑商政策和社会偏见而受到歧视。四是治狱吏不直者,即在执法中有徇私舞弊行方的官吏。五是其他刑徒。在一个时期内,这种征发相当频繁,迁徙人口的数量也很大。这类戍边的性质应有所区别。一类仍属于征发性质,如对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等贱民;一类属于“谪罚”性质,即所谓“科谪”。这种行为旨在以“科谪”惩罚犯罪,又具有“以谪徙民”的性质,不是纯粹的徭役。

征发徭役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行政事务,又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所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制化的制度。

傅籍制度。傅籍制度,相当于现代的户籍制度。户口管理是制定法令、征发徭役、课取赋税、辨别等级、分配权力的重要依据,又是国家控制编户农民,保证赋役征发,加强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秦朝对什伍编制、户籍制度有一整套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定。

自秦献公以来,秦国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户籍管理,实行什伍编制。

全国人口无论男女必须登记在册,“生者著,死者削”,禁止擅自迁徙,迁移户口必须到官府办理手续,以使“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各地居民编为什伍,大致以五户为伍,十户为什,十什为里。里以上为县乡行政机构。乡里居民互相监视,五家相保,十家相连,凡有善恶之事,必须报告官府,实行什伍连坐,即一家有罪,四邻共同纠举,九家相连告发,否则十家连坐。

云梦秦简《法律问答》等有关于“伍人”“四邻”“什伍”的法律规范,还有关于“伍人相告”必须属实、“什伍知弗告”则有罚和官吏不在连坐之列等规定。《法律问答》将大夫爵获得者排除在伍人编制连坐之外,什伍连坐制度很可能只适用于平民百姓。

秦始皇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使之更加严格、规范。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明确要求全国男子必须依法登记年龄。云梦秦简《编年记》的作者在这一年也记有“自占年”三个字,即向政府申报自己的年龄。在此之前,征发徭役时主要通过测量身高判定是否达到服役年龄。

从此以后,征发徭役依据比较可靠的申报登记在册的年龄。秦始皇以法令形式规定:全国男子必须申报户口、年龄,著于户籍,不得隐瞒、虚报。

从现有材料分析,秦朝的户口册要求写明户主姓名、籍贯、身份、家庭人口、祖宗三代的出身以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年龄、身高、健康状况等。户籍可能还有民户户籍和“宗室籍”“宦籍”“弟子籍”等区别。

秦朝有专门规范傅籍的法律,即《傅律》。《傅律》规定:登记户口由“百姓”自报,经由典(里典)、老(伍老)核对。典、老若发现申报不实,必须向上级官府报告,否则将受到惩处。登记户口时,必须申报姓名、年龄及疾病、伤残情况。当百姓达到可以免役的年龄时,也要向官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仍以“为诈伪”论处。

法律禁止任何不依法登记、隐瞒户口、逃避徭役的行为。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有关人员要受到法律惩处,知情不报的同伍、典、老也要受到惩罚。

徭役征发管理。在徭役征发条件上,秦朝有“傅”“免”制度。“傅”,即“傅籍”,男子达到一定年龄必须著于徭役名册,开始服徭役。“免”,即“免老”,达到一定年限可以免除役籍,不再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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