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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婚姻与家庭(第2页)

中等阶级在选择配偶时更多考虑对方的财产,把婚姻作为增强经济实力的工具。对中等阶级来说,“一个女儿最高尚的行为就是缔结一门能增长家庭财富的美满婚姻,至于新郎的年龄、品质及知识才能与亲事毫无关系。”中等阶级妇女的婚姻是被限制在很小的圈子里的,许多人终身未婚,成为老处女。尽管如此,维多利亚英国婚姻中的爱情因素相比欧洲大陆还是要多一些,夫妻感情也更亲密,1837年威廉·科贝特(WilliamCobbett)说:“大体而言,英国的妻子要比法国的妻子们在婚姻关系中得到更多的温暖。”

相对来说,工人阶级的婚姻较少考虑财产和地位,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这些东西,因此受家庭的限制也较小,婚姻基本上是年轻人自己的事。不过社会下层的年轻人在择偶时也会遭到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反对,特别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年轻人对家庭经济起重要作用,父母总是想推迟孩子们结婚的时间。孩子却总是我行我素,在诺森伯兰郡(Northumberland),矿工们有时采取私奔的形式,去苏格兰举行一个匆促的婚礼。但工人阶级在择偶时也并不完全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在能力、性格、经济条件、宗教信仰等方面作综合选择。

健康是任何阶级在择偶时一定会考虑的一个因素。19世纪末,出于优生学的影响,健康变得越来越重要,婚姻手册质疑身体情况欠佳的人是否有结婚的权利,暗示这种结婚会把疾病遗传给孩子。择偶时还要考虑年龄的因素,和现在一样,19世纪人们对小丈夫、大妻子的婚姻普遍感到厌烦。

19世纪的婚姻经常为时不长,中断婚姻的一般是死亡而不是离异,这一方面是由于19世纪的死亡率较高、预期寿命不长(见表13-3);但更重要的是,1857年之前离婚是被禁止的。虽然经由议会立法可以获得离婚许可,但该程序复杂,既费钱又费时,因此议会离婚其实是有钱人特别是有钱男人的奢侈品。由议会立法离婚,收费标准一般为200-300英镑,这远不是普通民众可以承担的。乔尔·普林梯斯(JoelPrentice)主教曾说:在英格兰,“离婚只能通过议会私人法案进行,且只有极少的情况,费用特别高,超出广大民众的承受能力,这就使不离婚又结婚、通奸、私生子现象每天都发生。重婚罪也时有发生。”

1857年议会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承认离婚的合法性,婚姻诉讼从教会法庭转向新设立的离婚法庭,使民事离婚成为可能。但这项法律只承认通奸是离婚的唯一理由,而且女方须证明丈夫的通奸行为性质恶劣。因此,离婚被看作是道德错误的后果,与感情破裂无关。所以有学者说”1857年立法的依据是宗教思想(尽管教会裁判权已被国家裁判权所取代),并且,没有一点点那种个人主义的、私人化的和强调个人思想的痕迹”。尽管萧伯纳(GeeBernadShaw)在1903年的《人与超人》中乐观地说:“十分明确的是,在英格兰与美国,进步的婚姻契约的改革将会继续进行,直至它如同普通的商业行为关系一样。”但事实上英国离婚法的发展十分缓慢,直到一战以后,因为妇女在战争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离婚法才发生了重大变化。

维多利亚时代对家庭看得很重,家庭是这个时期道德的基础,多生子女是完美家庭的象征,19世纪中期一个英国家庭的平均人口是4。7人,到世纪之末,这个数字达到6。2人。16的家庭有10个子女以上,维多利亚自己就有9个孩子,因此被看作是英国家庭的典范。家庭很重要,米歇尔·安德森(Miderson)对兰开郡纺织工业区的研究表明,工业化使家庭的纽带更加重要,在社会流动性很高的工业化时期,工人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家庭亲属网络的支持。1871年,在普雷斯顿(Preston),23%的家庭有亲戚住在一起;10%的家庭是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在对兰开郡的其他两个城市特顿(Turton)和索尔福德(Salford)进行研究后发现,差不多同一时期,中等阶级家庭中大都会有亲戚共同居住。这些情况表明,棉纺织业城镇的工业化生活促成了扩展式(即复合型)家庭的形成,农村三代同堂的情况也非常多。

扩展式家庭与工业化、城市化有密切联系。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周期性失业、城镇住房拥挤、工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都给下层民众造成重大生存压力,工厂制又将许多妇女赶进工厂,使她们不可能一边劳动一边照顾家务,这些因素都使得几代人同住一起既是必须、又是必要,亲戚之间相互照顾也是当时的家庭模式。对中等阶级来说,未婚的姐妹在兄弟家寄居、鳏寡的父母与儿子同住,也是很正常的事,况且在维多利亚时期,中等阶级家庭都会有保姆和家庭教师,这些都使家庭规模庞大。可以说,“在工业化的初期,亲属关系网通过对新来城市者提供立足点而有利于地理的流动;而且也是一张可以避免在存在着低工资、周期性失业、高死亡率和守寡普遍的社会中出现困难和危机的保险单。"20世纪以后,特别是1908年引入老年养老金制度后,老人的生活开始有保障,亲属们也更容易找到工作,这样,家庭结构才慢慢变得简单了。

安德森将19世纪中叶的普雷斯顿(Preston)、约克(York)及农村地区,与拉斯莱特(PeterLaslett)的100个前工业社会中的社区进行比较(表51),结果发现家庭规模不但没有下降,相反,7人以上规模的家庭所占比例与前工业社会相比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了:

表51各社区中每一户中的人数及不同规模家庭的百分比

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与孩子数目多有关。孩子多可能是以下因素造成的:(1)平均婚龄更早,(2)育龄内的已婚妇女增加,(3)子女在父母家居住的时间更长,许多已经工作的孩子继续住在父母家、直至结婚。因此,家庭规模在19世纪中叶以后有所扩大不但归因于儿童死亡率降低,也归因于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现象增加。

到19世纪末,由于计划生育(familyplanning)的流行,家庭规模开始缩小,在R。K。韦伯(R。K。Webb)看来,维多利亚晚期的家庭基本变化之一是规模急剧缩小,这种结果是由理性的家庭计划导致的。很多家庭只生育1-2个孩子,占1900-1909年间婚姻总数的13;9-10人的大家庭开始减少,不到总数的4%。1914年之后结婚的夫妻中,45%-50%的家庭都只生育1-2个孩子,生育9-10个的只有1。5%;不生孩子的家庭增则加了一倍,从8%上升到1914年的16%。与此对应,家庭的平均规模也在下降:1860年代为6。2人,1881年代为5。3人,1890年代为4。1人,1920年代只有3。3人。

对中等阶级而言,家庭是男性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身心疲惫的避难所,也是一座有围墙包围的花园,女性是营造这美好氛围的天使。男人属于公共领域,女人属于私人领域,其主要责任是相夫教子、护理家务。卢梭(JeanJaquesRousseau)曾说过,女人要取悦于男人,要贡献给男人,要赢得男人的爱和尊重,要哺育男人,要照顾男人,要劝慰男人,并要使男人的生活甜蜜而且愉悦。正如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所描述的:妇女在“家门以内是秩序的核心、痛苦的安慰和美的镜子”。这样,女人必须是家中的鲜花,美丽而温顺。

对大部分工人阶级家庭而言生存是主要使命,亲属间的纽带使得家庭在危急时刻互相帮助,妻子和丈夫都要为生活奋斗,因此他们的关系相对是平等的。当然妻子要服从丈夫,但她是“家”的核心,正如一位观察家所说:“当母亲去世时,这个家庭也就散了。”社会的变化强化着女性留守家中的意识,到19世纪末,工人阶级女性把做全职家庭主妇当作理想。当时,男工工资提高了55%-70%,妇女们确实有了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的可能性,这时,妻子也必须走进职场为家庭挣扎的情况才有所缓和。

19世纪的现代化没有改变英国妇女的“第二性”地位,她们在工作、教育、家庭、政治等各领域都处于服从地位。工人阶级妇女虽然需要出门打工,但社会始终把男性放在“挣面包者”的地位,是他们养活了一家人。大部分劳动妇女则属于临时性工作,在各行业中,女工的工资一般只有男工的四分之一至一半。妇女的就业非但没有改变经济上的从属性,而且使她们既屈从劳动压迫,又承担繁重家务,忍受双重压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妇女没有财产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说她们的所得都属于丈夫的财产;她们对孩子没有监护权,只是男性的附属品。妇女属于私人领域,男人属于公共领域,这不仅是中等阶级的意识形态,工人阶级也对此津津乐道:“女人的职责就是做一个好妻子和好母亲”、“创造舒适家庭是妇女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就中等阶级而言,虽然女性被吹捧成“家庭天使”,似乎有崇高的象征地位,但在经济上却只能依附于男性,终生忙于生儿育女和侍候丈夫,她没有自我,只是家庭的附属品。

法律不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与身份,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e)在其名著《英格兰法律述评》(eheLawsofEngland)中称:“妇女一旦结婚就要失去法律的存在。夫妇属于同一个法人,这个法人就是丈夫。已婚女子不准管教子女,也不准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正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无论她的什么都是他的!”从结婚之日起,妇女的动产和不动产,统统转到丈夫的手里。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末才有所改变。

离婚是不可能的,即使颁布了1857年《婚姻诉讼法》,妇女的离婚程序也要比男性难,她需要证明丈夫在通奸行为之外还有重婚、虐待、遗弃、**或其他性侵害才能获准离婚。有一些妻子被丈夫遗弃,可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失去生活来源。同样,依据法律,孩子也属于丈夫,除非丈夫想甩掉孩子;丈夫死后妻子仍然得不到监护权,除非丈夫在遗嘱中规定让妻子这样做。1839年议会才颁布“监护法”(TheCustodyAct),规定离婚或分居时母亲可以监护7岁以下的幼儿。

在教育领域男女也是不平等的,社会普遍认为受教育是男孩子的事,女孩子只需要成为理想的妻子和母亲,更好地为家庭服务。因此女子的教育除了一般的启蒙课程外,主要是学习简单的“才艺”如缝纫、歌唱、绘画等。家庭教师不停地向女孩灌输这样一种思想:自己所受的任何教育,都是为日后找一位“好丈夫”。以婚姻为目的的教育使中等阶级女性无法获得实际的工作能力,也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职业。19世纪末高等学校才接纳女性涉足,而且只允许妇女听课、且不能得到正式的学位。在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中,女孩的入学率非常低,上层或中上层家庭一般都会给女孩聘请家庭教师。

从19世纪下半叶起,中等阶级出现一批“新女性”,她们反对传统习俗,要求教育、要求工作,希望得到经济独立和思想自由,与男性一样地生活。她们不满足于扮演“家庭天使”的角色,勇敢地走出来,开展争取性别平等的斗争。

19世纪中叶出现了一些妇女的组织与报纸刊物,为妇女的就业大声呼号。巴巴拉·博迪雄(BarbaraLeighSmithBodi)创办的《英国妇女杂志》(EnglishWomen'Journal)宣传“女性需要工作,给妇女更多的工作机会”,在杂志存在的六年中,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859年成立的“妇女就业促进会”(SootiofWomen)和1862年成立的“中等阶级妇女移民协会”(FemaleMiddleClassEmigratioy)也都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妇女先驱者以自己的行动为后人树立了榜样,其中南丁格尔(Flhtingale)最为知名。南丁格尔出身富裕的中等阶级家庭,她为了打破中等阶级妇女不外出工作的陈规陋习,不顾家庭的阻挠和社会的偏见投身到护士职业中去,在克里米亚战争(War)中作出卓越贡献,被人们称为“提灯女士”,成为战士心中的一盏明灯。军人们捐款9000英镑,让她建立了一所护士学校,南丁格尔也成为现代护士学的奠基人物。以后,更多的中等阶级妇女参加工作,成为护士、教师、职员、店员和秘书等。在1851年,英国大约有7万名女教师,到1901年达到17。2万人;女护士在1891年已经有5。3万人。1911年,邮政部门的女打字员占打字员总数的58。9%,其他岗位的女职员占总人数的40。5%;在商业部门,女性的比例为24。5%。

在女子教育方面,19世纪40年代末建立了两所培养女教师的学校:女王学院(Queen'sCollege)和贝德福学院(Bedfe),这两所学校成为英国妇女教育的摇篮,很多毕业生后来成为妇女教育工作者。1864年英国成立汤顿委员会(Tauntonission)调查英国教育状况,起先妇女教育问题不在调查范围之内,经埃米莉·戴维斯(EmilyDavies)多方游说,终于使女子教育状况也进入调查视线。下层社会的学校大量涌现,女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受教育机会。女子学院给妇女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经过女性主义者不懈的努力,女生也可以获得大学学位,只是牛津和剑桥不在内。

19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者同时展开了争取受丈夫虐待的妇女独立生活权和争取孩子监护权的斗争。在各阶层人士、包括男性的共同努力下,1886年议会颁布《幼儿监护法》(TheInfantCustodyAct),规定父母有平等的选择孩子监护人的权利,当夫妻离婚时也拥有平等的申请监护孩子的权利,并且年幼孩子的监护权只属于母亲。劳伦斯·斯通(Lawra;1857年之后,两性双重的道德规范逐渐向两性同等的标准发展”。

家庭暴力也受到法律的制裁,议会于1853年通过“愤怒袭击法案”,试图以立法手段制止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60年代的法律规定:地方治安官可以对殴打妻子造成严重伤害的人判处6个月的苦役监禁。1878年的《婚姻诉讼法》(Matrimo)进一步授权地方官可以判决被殴打的妻子不与丈夫同住,丈夫须支付妻子生活费,并且由妻子监护10岁以下的孩子。这项法律与1895年的《即决裁判法》(TheSummaryJurisdiActof1895)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870年议会通过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已婚妇女财产法》(MarriedWomen'sPropertyAct),该法规定:“已婚妇女因从事任何职业、工作或手工艺,或者因独自经营而得到的工资收入,她因凭借文学、艺术或科学技术获得的现金和财产,以及用这类工资、收入、现金或财产投资所得全部利息,都应被视为和确认为她所独自拥有和处理的财产,她本人的收据将是这类工资、收入、现金及财产的有效偿还者。"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更加完善,它确定妇女拥有财产权和独立签订契约权,在法律上承认了已婚妇女的独立存在。“已婚妇女财产委员会”(MarriedWomen'sPropertyittee)在最终报告中高度赞扬该法案,说它“和平地推翻了道德权力的错位,这是人类平等战胜性别不公正的第一次胜利,这是没有流血却是有益的革命”。

女权主义者还对双重性道德标准进行抨击。维多利亚时代对性采取压抑态度,将性与娼妓、与不道德联系在一起,公开场合不可谈论,性快乐被视为邪恶。但在事实上性道德经常被破坏,尤其被男子破坏。上层人物常有情妇,工厂主则可以占有工厂女工,下层的性关系从来就比较随便,在工业革命中更是有所败坏,娼妓的数量也一直很大。卖**被视为“最大的社会公害”,但男人却随意寻花问柳,不为所耻,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维多利亚双重性道德。以约瑟芬·巴特勒(Josephier)为代表的女权主义者对此进行抨击,通过她们的活动,歧视女性的《传染病法》(tagiousDiseasesAct)在1886年被废除。

妇女的另一目标是争取选举权,为女性取得平等的政治权利。1866年,伦敦和曼彻斯特先后成立了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团体,由伊丽莎白·沃斯登霍姆(ElizabethWolstenholme)发起的曼彻斯特团体是妇女选举权运动早期的核心。1897年,由17个最大的妇女选举权组织联合成“全国妇女选举权联合会”(NationalUnionofWomen'sSuffrageSocieties),这是全国性妇女选举权运动的开端。这个运动得到许多男性知名人物的支持,如约翰·密尔等。经过多年努力,支持女权的男性议员们在1869年顺利通过了《城市自治机关选举权法》(MunicipalCorporationsFra),它允许纳税的单身女性与男性一样,可以在地方市政会的选举中投票,据1892年统计,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有50。3万名妇女得到了这种选举权。

妇女政治权利逐渐得到两党的认可,1887年自由党妇女成立了“妇女自由党联盟”(Women'sLiberalFederation),1883年保守党成立“樱花同盟”(PrimroseLeague),使妇女选举权运动得到了更大的活力。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可看作运动的一个转折点,它给了单身妇女在地方政府职能委员会中任职的权利,到1900年,妇女委员已经在全国各地方政府委员会中占了13。7%;1900年,有100万妇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地方政府的选举权。

20世纪初出现了“战斗的妇女选举权运动”,其核心人物是潘克赫斯特夫人(Mrs。EmmelinePankhurst)和她的两个女儿。潘克赫斯特是曼彻斯特一位激进律师的妻子,她在1903年建立“妇女社会和政治同盟”(Women'sSodPoliti),从一开始就对工人阶级妇女的选举权感兴趣。该同盟建立后主张战斗性的斗争策略,包括示威、游行、在各种会议上进行捣乱等。从1912年起她们还发动砸窗户、纵火、围攻政界人物的活动;1913年埃米莉·戴维斯在赛马时冲进赛场,死在国王的马蹄下。自由党首相阿斯奎斯(HerbertHenryAsquith)对妇女们的行为非常反感,运动自身也发生分裂。第一次世界大战使运动暂时中止了,直到一战结束后的1918年,妇女才获得议会选举权,而且仅限于30岁以上、有财产的妇女。

虽然在19世纪妇女一直没有能获得议会选举权,但在争取妇女选举权的运动中,妇女提高了政治觉悟,产生了集体意识,积累了开展群众运动的经验,采取多种斗争方式,向社会展示了她们的热情和行动能力。妇女在地方议会拥有选举权,在济贫法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机关任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妇女的政治目标,推进了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经过女权主义者的努力,英国妇女在19世纪末比19世纪初享有更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权利,到世纪之末,妇女外出工作已很普遍,出现了不少女教师、女医生,甚至还参加地方事务的管理。不能否认,19世纪英国女权主义者的努力为20世纪英国妇女取得更多的社会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她们向往的妇女解放理想也影响了世界各国的女权运动,并为女性主义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先导。但妇女问题的真正解决却要等到20世纪,19世纪是妇女地位最低下的一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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